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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的有关规定
  日期:2006-9-18

 

        一、 参加数字化加工工作的人员,须由中标公司填报数字化加工人员简明登记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 公司须指派1名~2名数字化工作管理人员,全天候在现场管理、监督和指导。

        三、 须有1名~2名档案交接及对档案实体检查人员,负责档案接收、转移、移交及检查工作,并有详细记录。如接收登记记录应填写接收档案数量、全宗名称、案卷号、接收人、移交人等;档案转移登记应填写扫描或条目录入人员姓名、数量、全宗名称、案卷号等;移交登记记录应填写数量、全宗名称、案卷号、移交人、接收人;对档案载体检查,应检查卷内文件是否与案卷题名一致,装订是否完好,是否有缺页、破损、倒装现象。

        四、 在档案数字条目中扫描、挂接原文,所扫描和挂接的文件应清晰、准确、不得缺页、漏页或误扫。

        五、 档案条目的录入应齐全完整,不得任意删改条目内容。

        六、 扫描文件以市委全宗全部档案为主,录入条目是市委全宗内尚未录入完的全部档案。

        七、 扫描和不扫描文件的范围。

        见《档案数字化加工和开放标准》

        八、 数字化加工人员应牢固树立档案安全意识,不得损毁和涂改档案,无特殊工作需要不得阅读档案文件,所加工的档案文件不得对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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