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料,丰富我市档案馆馆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反映我市地方特色的珍贵档案资料。 一、征集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历朝历代的政府、党派、社会团体等形成的反映合肥地区特色的各种诏书、奏表、文告、史志、公函、电报、刊物以及书信、照片、地图、契约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在合肥地区开展活动所形成的各种文件、电报、传单、布告、书信、报刊、照片等。 3.历、现代合肥市主政官员及合肥籍著名人物的著作、传记、日记、回忆录、家谱、书信、字画、音像资料等。 4.党和国家领导人、全国著名人物来我市视察及外国友人访问时形成的题词、指示、照片、讲话及其他音像资料。 5.本市发生过的重大历史事件,如特大自然灾害等的有关文字、图片等资料。 6.其他能够反映本市某一方面特色并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等。 二、征集方法 1.自愿捐赠。保存有上述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如自愿捐赠,市档案馆将出具“征集档案资料回执”并向其颁发荣誉证书、奖品或奖金。 2.自愿出售。自愿出售者,市档案馆将根据档案资料的价值和有关规定,与其具体协商价格。 3.无偿代管。不愿捐赠或出售而又无条件妥善保管所收藏的档案资料的,市档案馆可无偿代为保管。 三、存有上述档案资料的本地或外地单位、个人,可直接来人、来函、来电与合肥市档案馆联系。 地址:合肥市档案局(馆)(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二区A座)。 邮编:230022。联系电话:0551—3537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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