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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档案馆接收破产及改制企业档案暂行办法
  日期:2006-9-18

各县、区档案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属有关企业:
  为了确保合肥市破产及改制企业档案的安全,保证进馆档案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合肥市档案馆接收破产及改制企业档案暂行办法》
一、接收企业的范围
(一) 市属国有破产企业。
(二) 因改制且档案确实无处移交的市属国有企业。
二、接收档案的时间跨度
从企业筹建到企业破产期间形成的档案。
三、接收档案的门类
原则上接收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产权变动的各种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门类,不同载体的具有永久、长期、短期(15年以下的)保存价值的档案。具体接收企业的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类档案,以及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等,基建、设备仪器、产品、科研等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处置。
四、档案收集整理
总体要求是以现有档案为基础,努力做到收集齐全、分类清楚、组卷规范、目录准确。
(一) 进馆档案必须以全宗为单位进行整理、移交。
(二)归档范围严格执行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档发[2004]4号),保证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进馆。
(三)分类清楚,分类方法前后尽量保持一致,1992年以后形成的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局《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1991年7月4日发布)执行。以前整理的档案一般维持原貌不动,但是分类严重交叉影响利用的,应重新分类整理。
(四)案卷质量基本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具体是文书档案1998年以后形成的按《文书档案案卷格式》执行,已经整理的档案一般维持原貌不动,但有严重缺项的,应补缺补差。科技档案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执行。会计档案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档案局、安徽省财政厅《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照片档案按照《照片档案整理规范》执行。其他各类档案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档案鉴定
(一)进馆的档案必须是经过鉴定,划分了相应保管期限的档案。
(二)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市档案馆不予接收,由原企业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销毁。
六、档案编目
(一)编制案卷目录以全宗为单位。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分别编制案卷目录,每种保管期限的案卷目录编一个流水号。会计档案按凭证、帐簿、报表、其他类编制案卷目录。照片档案按年度-问题编制案卷目录。科技档案按产品、设备、基建、科研分别编制分类目录。
(二)案卷目录项目要填写齐全,案卷目录应配置封面。案卷目录中的标题应和案卷本身的标题完全一致。
七、编写企业概况和全宗历史
企业概况包括企业成立的时间、原因,改制或破产的时间,原因,生产,经营,管理概况,内部机构演变、企业负责人更替等情况。全宗历史包括档案的种类、数量、完整情况、整理鉴定情况等。
八、档案交接
(一) 双方交接档案时,须编制案卷目录一式两份,各存一份。
(二) 认真填写《档案交接文据》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三) 移交档案的企业向市档案馆一并移交企业概况和全宗历
史材料。
九、其他
(一) 本暂行办法从2004年7月26日起执行。
(二) 本暂行办法由合肥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合肥市档案局
200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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