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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制度
  日期:2006-6-5

        为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一、根据工作的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编研材料,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合肥地区的各项工作服务。
        二、馆藏档案,不属于开放利用范围的,须持单位介绍信方可查阅;查阅保密档案须经领导批准。
        三 利用本馆向社会开放的档案,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利用档案必须履行查阅手续,认真填写查阅档案登记簿。利用者应积极主动地向市档案馆反馈利用效果。市档案馆工作人员要认真地进行利用效果登记。
        五、查阅档案应在阅览室内进行。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外借;如有特殊需要借出的须经领导批准,并按期归还。
        六、利用查阅档案,必须注意保护档案,不得拆散案卷,不得折桑文件,不得在档案文件上圈点、勾划、涂改或作其他标记,不得污损档案。
        七、利用者必须保守档案机密,具体事项按《档案保密制度》执行。
        八、严禁在档案阅览室内吸烟。
        九、破损档案一律以复印件提供利用,非特殊需要不提供原件。
        十、利用者归还档案时,档案人员必须当面严格检查核对,如发现问题应立即追查,上报处理。
              

                                             合肥市档案馆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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