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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档案馆档案接收工作规定
  日期:2006-11-23

合肥市档案馆档案接收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档案馆档案接收工作,确保馆藏国家档案资源的质量、完整与安全,根据《档案法》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档案馆依法接收属本馆接收范围内档案进馆工作。档案馆及档案移交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档案馆按照丰富馆藏、优化结构、整合资源、集中保管、信息共享的原则,加强馆藏国家档案资源建设,负责依法接收分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进馆,并对立档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验收。

       第四条  凡列入市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将反映其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专业)档案等各种门类和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

       立档单位不得拒绝将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向市档案馆移交。因特殊情况,确需要延长移交期限,须经市档案局检查和同意。

       第五条  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进馆,应提前书面通知移交单位。

       第六条  立档单位应做好档案移交各项准备工作,对移交的档案进行全面检查、鉴定。

       第七条  立档单位在移交档案前,应及时提请市档案馆对移交档案进行验收。市档案馆验收档案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八条  移交进馆的档案必须齐全、完整、经过规范、系统整理,质量符合要求。同一批次移交的档案,其卷皮、卷盒应规范、统一。

       第九条  移交进馆的档案必须符合档案保护技术要求,立档单位应对移交进馆的档案进行杀虫、消毒处理,档案无霉变、褪色、尘污、破损、虫蛀、鼠咬现象。

       第十条  立档单位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必须同时移交系统、齐全、规范、有效的检索工具2套。根据市数字档案馆建设要求,所有进馆档案同步接收符合安徽省《文书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库结构与著录细则》标准的机读档案目录进馆。

       第十一条  立档单位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应同时将单位历史沿革、大事记、全宗介绍等一并移交。

       第十二条  移交的档案验收合格后,移交单位和市档案馆应办理移交手续,签定交接文据,一式二份,双方留存。档案交接文据格式符合《档案交接文据格式》(GB/T13968-92)标准。

       第十三条  移交单位和市档案馆应共同维护好档案移交工作过程中的档案安全,确保档案安全移交。

       第十四条  市档案馆应提前做好档案接收准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进馆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十五条  市档案馆应编制接收档案进馆单位名册,建立接收档案情况台帐,加强接收工作的计划性,有序做好档案接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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